“离婚战”
张小琴与王忠国于 2000 年 1 月 20 日登记,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生一子王辰。 2007 年 10 月 20 日,王忠国以其妻张小琴有婚外情为由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王忠国父亲王一民死后遗留的房产一套是否应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王忠国的父亲王一民是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去逝的,死后留有房产一套。该案审理过程中,张小琴提出,王一民死后遗留的房产一套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王忠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了一份,根据该遗嘱的内容,王一民死前就已立嘱将其拥有的房产一套给其侄子王民辉,对此,张小琴认为遗嘱是王忠国伪造的。由于王忠国提供的证据已过举证时限,区法院未对争议房产的归属直接作出认定,最终是以 890 号判决不准许王忠国提出的请求而终结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890 号判决生效后,张小琴与王忠国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2008 年 2 月 20 日,张小琴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申请保全争议房产,区法院根据张小琴的申请依法保全了争议房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王民辉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该提出保全异议,并同时提交了一份由区法院作出的 90 号,该调解书系根据王忠国与王民辉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内容为王忠国认可其在 890 号案件中出示的那份遗嘱的内容,同意争议房产归王民辉拥有。区法院根据王民辉的异议解除了保全裁定。对此,张小琴认为 90 号调解书是王忠国为转移争议房产而故意借用王民辉名义而达成的虚假调解协议。为了防止王忠国达到转移争议房产的目的,张小琴于 2008 年 3 月 11 日 对王民辉、王忠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争议房产系张小琴与王忠国的夫妻财产而非王民辉的财产,区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某民初字第 328 号。在 328 号案件中张小琴继续申请保全争议房产,法院根据张小琴的申请再次保全了争议房产,同时张小琴还申请法院对王民辉受遗嘱而出示的遗嘱真伪进行鉴定。为了查明遗嘱的真伪,区法院多次王民辉到庭说明遗嘱情况并出示遗嘱原件用于鉴定,但王民辉对法院的传唤避之而不及,态度极为反常。王民辉的反常行为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区法院依法启动了 90 号案件的, 328 号案件随之被依法中止审理,待 90 号案件结束后再恢复审理。区法院最终作出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决,撤销了 90 号调解书。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决作出后,王民辉提出上诉,法院以某民终字第 94 号判决驳回了王民辉的上诉。
另 2008 年 11 月 20 日区法院撇开了争议房产的问题就张小琴与王忠国离婚诉讼一案作出了 270 号判决,该判决准许了张小琴的离婚要求,并同时就法院已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处理。 2008 年 12 月 20 日,王忠国对 270 号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就此解除。
2009 年 3 月份,张小琴以王忠国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王忠国依取得的王一民遗留的房产。2009年7月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王忠国依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属于与张小琴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判决张小琴应分割一半的房产价值。王忠国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现已依法生效了。该案诉讼纠纷终于就此了结。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张小琴的,通过依法履行代理,防止了本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房产被不明转移,从根本上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了一名律师的法律职责。
张小琴与王忠国的至此已引起如下诉讼
1 、王忠国诉张小琴离婚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890 号)
2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诉讼一审(某民初 270 号)
3 、张小琴诉王民辉、王忠国继承权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328 号)
4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90 号)
5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再一审(某民再初字第 4 号)
6 、王忠国诉王民辉继承权诉讼再二审(某民终字第 94 号)
7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诉讼二审(某民终字第 190 号)
8 、张小琴诉王忠国离婚后财产诉讼一审(某民初字 89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