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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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1年莫某江于7岁时患有脑膜炎。1997年9月,莫某江、黄某盆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记。婚后生活不和谐。为此,黄于1998年11月离家出走,之后就与家人无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2月24日,莫某江父母带莫某江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查,鉴定所对莫某江评定为:目前对离婚之事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9年4月10日,邕宁区人民法院根据父母的申请,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宣告莫某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莫某江父母为莫某江的。莫某江父母认为:莫某江与黄某盆因感情不和已达10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莫某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莫某江与黄某盆离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夫妻生活、感情不和谐。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后即自行离开原告,造成分居十年多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遂判决准予原告莫某江与被告黄某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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