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案情:韦某与黄某于2007年1月30日办理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原告韦某及其家人、村民均发现被告黄某具有生活不能自理等异常举动。2010年8月10日,原告韦某委托广西某医院所对黄某有无精神疾病及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黄某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今年2月17日,原告韦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

关于本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从程序上、实体上如何处理

1、宣告程序是前提。在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本案中,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出具的黄某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韦某应当先向法院申请确认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程序。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诉讼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通则》规定的第一顺序配偶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在其他有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3、实体方面。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现实中,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裁判,有的准许离婚,有的不准许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

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首先按照特别程序对黄某作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指定黄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在法院组织之下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韦某某同意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韦黄某随原告韦某生活,原告韦某自愿独自承担韦黄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

三、原告韦某自愿支付被告黄某十四年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2680元,按年度每年支付1620元,从2011年起,每年的4月15日支付该年度费用(2011年4月15日已支付该年度费用1620元)。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被告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