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离婚协议书已获百万元以上财产 当被告巧取证据另获经济补偿十万元
受所里指派,汪飞容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女方)的代理人。
委托人明确无误地向汪律师提出:这是第二次要求与其离婚,其希望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最后判决离婚,其要从原告那里获得至少十万元人民币的补偿,尽管其已经从原告处获得了近百万元的财产。被告的要求很棘手,因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汪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判断,有以下几个事实对被告不利:一、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已经满三年了,这又是第二次,本次判决离婚几乎不容置疑。二、原被告已于2006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坐落在上海市宝山区 路 弄 号 室产权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原告另补偿被告人民币22万元。被告随后并根据该离婚协议书获得了百万余元的财产。三、被告已与原告分居多年,对原告至今的财产状况知之甚少,不能提供原告的银行账户等线索查询原告的财产,对于想另外获取至少10万元补偿的要求难有证据支持,除非原告自愿拿出,但是原告已经给出了房子和钱,恐怕不会愿意再拿出一分钱。在此种对被告看来都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汪律师以她拥有的法官和律师双重执业的丰富办案经验,通过认真分析案情,采取以下办案思路对被告有利:第一,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将被告已经获得的百万余元财产固定下来。第二,想办法从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本次诉讼原告的财产状况。再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身体多病并动过大手术等角度主张分割可能被调查到的财产。但是,原告当庭承认其月只有2万元,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在被告不知道原告任何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原告的收入状况需要另辟调查途径。
经了解,原告系昆山一家美商独资企业的总经理,他的工资、奖金收入应该不菲,查工资、奖金收入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到其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原告总经理的地位恐怕难以调取得到。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到税务部门调查原告的收入状况,但是原告的公司在外地的昆山,上海的调查令在昆山不知能否适用,而且税务部门是否愿意提供也不得而知。虽然有难度,但是还不失可行性。汪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宝山区法院开出了两份调查令,马上前往原告的公司和昆山税务局调取证据。果然不出所料,原告的公司明确提出经请示总经理不能提供他的收入证据。无奈,只能到税务部门去试一试了。税务部门看了汪律师出示的调查令,提出这是异地调查,恐怕不能提供,但没有提出什么原则性不能提供的理由。汪律师觉得还是有回旋的余地,经耐心的向税务部门的接待人员陈述案情,并经过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汪律师终于调取了一份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证实:从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日至本次离婚诉讼期间,原告的税后收入高达80万元。但是,对原告的这部分收入不能直接要求平均分割,原告应该向法庭证明他的这笔收入如何开支的,在扣除开支后的剩余财产才能主张依法分割。开庭过程中原告除了自己书写的一纸说明外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将这80万元全部开支。最后一审法院采纳汪律师的观点,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被告依协议取得的近百万元的财产归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一直没有工作,而且身体不好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差异等因素,一审判决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目的有两个:一、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争取多主张点补偿款。二、达不到第一个目的就利用原告急于离婚的心理在二审把一审判处的10万元直接执行到位,然后再撤诉。最后经法官,原告在二审将10万元现金交到了被告手上,被告撤诉,节省了执行这10万元的费用和精力。
这场的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完全达到了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以满意、胜诉而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