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姐闹离婚堂弟助阵 邀人绑架堂姐夫外甥女
3月16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人李玉伟、李献西、莫海啸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玉伟的堂姐李某琼居住在加拿大,与其丈夫邱某鹏(加拿大籍)闹,在上没有达成协议,为逼使邱某鹏在财产分配上让步,便委托被告人李玉伟将邱某鹏的外甥女陈某某(10岁)拘禁起来,以此要挟邱某鹏签字让步,并商定事成后给予李玉伟13万多元作为报酬。被告人李玉伟答应李某琼后即找到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商量此事,决定由被告人李玉伟提供车辆、经费给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到梧州实施绑人。
201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在本市新兴二路金山幼儿园对开路边,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抱上挂假车牌为:粤S58185面包车内,采取塞嘴巴、蒙眼睛、捆绑双手的方法,限制其自由,随后驾车将被害人陈某某开往藤县埌南镇白石水库进行拘禁,并电话告知被告人李玉伟此事已办妥。至当日下午约18时许,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看见一部警车向他们的方向驶过来,于是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解开陈某某手上的电线,留其在车上,两人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陈某某在当地群众的配合下,获得解救。
长洲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伟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指使被告人李献西、莫海啸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伟、李献西、莫海啸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在中被告人李玉伟、李献西、莫海啸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玉伟、李献西、莫海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