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担保的放射效阻却
1.定金罚则,就是在定金合同生效后,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进行双倍返还定金或对定金的扣收处罚办法。《担保法》第89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尤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具体解释。《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89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责任的构成。定金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应当有效。定金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实现为日的,其命运决定于主合同。无有效存在的主合同,定金责任就无从产生和适用。不履行合同。定金罚则适用的必要条件就是不履行合同,对于不履行合同如何界定其内涵,我国现行法欠缺规定。目前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履行合同就是根本不履行,不包括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第二种观点,不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第三种观点,不履行合同包括不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完全履行合同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时才适用。笔者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在解释上应当与“违约”同义,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形式。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者督促合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的目的之违反。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上文对定金罚则及其构成要素略作阐释后,下文就“阻却”一词予以简单释明。阻却,从字面意义上讲即是中断、截断之意。定金罚则的放射效阻却,是指在定金罚则适用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或行为、情况,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或限缩定金罚则的放射效力范围,而使定金罚则的效力中断或没有追及力,甚至失去存在的必要。定金罚则的放射效力及射程范围,只有在其符合定金罚则构成要件时才能显示其威力。但如果存在正当化事由时,则例外地阻却定金罚则放射效力及射程范围,如发生定金担保合同无效或定金担保合同已基本履行晴况。尽管《担保法》规定定金担保与保证担保均为担保方式,但是本案的定金担保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是绝对不相同的,其效力范围及有效射程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中的定金罚则的放射效力及射程范围与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射程范围因法定条件阻却,受到缩限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