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
山东: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
定金担保合同首先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而其又作为一种担保合同,法律还规定其成立必须具备特殊的要件。定金合同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就定金担保的内容达成合意。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由于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当事人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否则,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很难确定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在定金合同采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此时,虽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质上定金合同的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的,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定金”的字样,用语要规范,否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采取书面的形式。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订立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用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
3、定金担保合同应当记载清楚依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内容。如定金的性质、数额、交付期限等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