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修改
《劳动法》在期限上存在的上述弊端已让人迫切地感到,对劳动合同期限,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必须要进行改革。《劳动合同法》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这与没有终止日期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2.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用人单位同意的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选择权。长期以来,劳动者难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限制了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次数。针对《劳动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限制,从而导致 大量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次数进行了限制,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中身体不适应和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规定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针对事实劳动关系非常普遍的情况,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增加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一直执行的是合同终止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趋利避害的指引下,用人单位便纷纷选择签订短期合同,以避免一旦解除较长期限合同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与解除合同一样的经济补偿金,以制约合同的短期化。
《劳动合同法》上述的修改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摒弃了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私法理念,回归其社会法的性质,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和发展;其次,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稳定劳动关系;第三,它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企业的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最后,它有利于唤醒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