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

【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6]可见,《劳动法》在制定时是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然而,我国《劳动法》制定虽然已有七年时间,但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却仍大量存在,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笔者认为,《劳动法》的全面实施有一个过程,即使《劳动法》全面实施以后,因种种原因也可能产生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这是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其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心态主要是:

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手续,又不去劳动部门咨询,等劳动部门来查时再说;

用人单位炒员工鱿鱼难,员工炒企业易,对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性不高;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意管理和辞退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怕留不住人才,即怕素质高、技术过硬的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走形式,签不签一个样,何必浪费人力物力;

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员工,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反而不好管理;

怕签了劳动合同之后,还要再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

想避开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心态主要是:

劳动者嫌麻烦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法》的规定能否真正贯彻执行有疑虑,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怕劳动合同到期丢了饭碗;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用处;

怕劳动合同未到期,想走走不了;

有的劳动者是由熟人牵线介绍到用人单位的,认为双方都较熟,大家彼此都爱面子,所以凭良心办事,认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妨。

第二,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劳动法在制定时照搬了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规定,这就使得不符合形式或实质要件的劳动合同归于无效,事实劳动关系也因此大量产生。

第三,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员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员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关键词:事实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