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情人 法院判定有效

老汉立遗嘱财产全部给情人

法官:遗嘱有效,但其中“死亡抚恤金”内容无效

自知去日无多,郑国华写下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了同居20年的情人。此举遭来其独子的竭力反对。

老汉遗嘱财产给情人

1983年,郑国华同妻子离婚,身边留下了年幼的儿子。

陈金玉是郑国华单位的同事,离婚后,便与郑国华同居在一起,一晃就是20年。2003年,郑国华被诊断为肺癌,1年半后,他自己写下一份遗嘱:

“我自2003年3月被确诊为肺癌晚期,经过一年多的连续治疗,现已无药可治,生命即将结束,在此将临终心愿和盘托出,请厂领导为我作证并办理,以免我后顾之忧。我儿郑海在这近二年中不但未照顾我分毫,而且还多次诈骗偷盗我钱财……对这个儿子我已没有信心了。我已到生命终点,我死后厂里还欠我1000多元工资及我的死亡抚恤金、医药报销等事情全部由陈金玉进厂处理并归陈金玉所有,以偿还我生病治疗中向她借用的15000元费用,和对她在我病危中的照顾。忠(衷)心感谢厂领导、会计和大家同事对我的关心照顾,更加感谢陈金玉在我近二年病危中的关心照顾。郑国华亲笔,2004.9.7”。此后,郑国华的亲朋邻居在遗嘱上签名作证。

1个月后,郑国华去世,陈金玉从单位那里拿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合计8000余元。

儿子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父亲的决定让年轻的郑海不能理解,前不久,他向浦口区法院递交诉状称,“父亲生病期间,我因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因此父亲对我有意见。而陈金玉在我父亲病情十分危险的情况下,以将我父亲接到其家中看病为由,强行要求我父亲在违背良心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写下‘遗书’,并持该‘遗书’强占了我父亲所有遗产,侵犯了我的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确认‘遗书’无效。”

对此,陈金玉辩解认为,从遗嘱的形式、效力看,无论作为事实婚姻的配偶还是作为朋友来讲,自己都是合法的受益人。

法院:“抚恤金”不能进遗嘱

浦口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金玉与郑国华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陈金玉不属于郑国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属于受遗赠人;此份“遗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之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郑海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因此郑国华没有为儿子保留遗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郑国华在“遗书”中将“死亡抚恤金”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郑国华只能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不是其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故法院一审判决郑国华遗嘱中“死亡抚恤金”由陈金玉处理并归陈金玉所有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合法有效。 (文中人名系化名)

关键词:汉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