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否有权决定股东股份转让的价格
案情介绍: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当股东职位由高职位变为低职位时,对超过低职位标准部分的出资额必须转让;股东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执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乙为甲公司股东之一,并在甲公司担任中层干部,后乙提出辞去职务,获准后被调任一般职员。于是甲公司股东会经决
案情介绍: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当股东职位由高职位变为低职位时,对超过低职位标准部分的出资额必须转让”;“股东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执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乙为甲公司股东之一,并在甲公司担任中层干部,后乙提出辞去职务,获准后被调任一般职员。于是甲公司股东会经决议作出“该年度因各种原因转受股份的价格为每股1.2元”的决定,甲公司据此向乙发出通知,要求乙按此价格转让其股份。乙明确表示不接受,双方便对簿公堂。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决议有权决定股份转让价格,乙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理由是:1.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排除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予以确定。2.股权是财产权,但并不具所有权性质,公司章程既然规定股东在条件成就时应无条件转让其股份,应视为公司股东约定了股东在此条件成就时对股权的处分权的丧失,此处分权应包括对股份的转让与否与价格两方面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决定股份转让价格是对股东权的侵犯。该案中股东会以决议形式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只能是一个基础价格,应当由转、受让双方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即使协商不成,也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依据通行做法提供参考价格后再行确定,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在股东之间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东之外实行限制转让。公司章程虽规定在条件成就时股东须转让其股份,但并未规定向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