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拆迁安置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的税费
????当事人需提交证件(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购买或保留产权协议及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证明(私房);原房屋承租证明(直管公房);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证明和原房屋承租证明(单位自管房);交款发票(原件)、房地测绘正明、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被拆迁人需缴纳的税费有:登记费80元/套或800一800元/宗,契税6%或3%或1.5%,印花税5元,手续费10元/平方米或3无/平方米。
??说明:
???(1)拆迁安置房屋为住宅的,由拆迁人按3元/平方米交纳交易手续费;拆迁安置房屋为非住宅的,由拆迁人按1f)元/平方米交纳交易手续费。
??? (2)1997年10月1日(以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前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6%计征契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国家控股企业免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单位和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3%计征契税;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用普通住宅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1.5%计征契税。但单位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仍按3%计征契税。
??? (3)拆迁安置房屋为住宅的,由被拆迁人按80元/宗交纳产权登记费;拆迁安置房屋为非住宅的,收费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一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由被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