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一、商品房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1、缴纳税费,出具完税证明
2、提交填好的《申请登记表》、完税证明、要件
3、提交已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登记表》及要件
4、 提交缴费单
5、 提交缴清费用凭据,领取产权证
二、申请材料
1、表格:《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交购房款凭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件:
(开发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取得的产权证,俗称大产权或总产权)
5、房屋平面图、完税证明[营业税]
三、商品房产权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2、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场代为办理。
总之,个人建议:在购买商品房后,为了便于自己行使对房产的占有、处分、租赁等各方面的权能,应积极主动地为所购房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以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由他人代办,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没有明确承诺由其办理买房人的产权登记,那么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主体就是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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