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个案点击
刘先生和妻子刘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而刘先生却将该住房以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母亲赵女士。妻子刘女士得知后将刘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当事者说
刘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06年5月19日,刘先生在未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给其母亲赵女士。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刘先生已将房屋转让。
一锤定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赵女士名下,未要求赵女士支付房款,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当时,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刘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刘女士未同意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
离婚案件中,最难界定的是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了事先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个人的合法权益必能得到维护。
[发表评论]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老年日报作者:编辑:朱敏08-04-01

关键词:共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