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引出纠纷
房产赠与引出纠纷
案情: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是兄弟,王某是两人的母亲。1982年12月,原、被告及王某到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王某自愿将位于城南的二楼全层房产赠给原、被告二人共有。1990年2月21日,被告将人民币2.5万元由王某转交给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写《收据》一份,写明“人民币2.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费的款项,今后位于城南的二楼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1990年12月6日,被告与王某到所在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王某自愿将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签字认可赠与及接受赠与,笔录中均未提及该房产的第一次赠与公证。原告于1995年11月知道被告与王某重新办理了赠与公证后,认为该份赠与是在未撤消第一份赠与的情形下作出的,应属无效,被告长期占用其一半房屋,应属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一半房屋,并赔偿损失。区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赠与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权仍为王某所有。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房地产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房地产赠与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换领新的房屋产权证书。本案中王某及刘甲、刘乙于1982年12月在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王某、刘乙又于1990年12月6日到所在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两次公证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上述两次赠与均未生效。产权仍为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