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开栏话

今年我市将继续加大旧城拆迁改造力度,抓好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旧城拆迁改造事关大局,事关发展,事关百姓的福祉。为此,本报从今天起开设《房屋拆迁政策解答》专栏,就群众关心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补偿价格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进行解答。

经常有熟人找我测算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也有人在选择补偿方式上让我出些主意,其实,作为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是房屋拆迁补偿的最终结果,这就离不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作为我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量裁标准——《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0号),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实施。它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根据这一规定计算的补偿结果,住宅房屋调换新建商品楼,有证房能够实现“拆1补1”,无证房“拆1补0.5”,以一户普通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例:主房80平方米、凉房60平方米,可以调换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加5万元的货币补偿,或可调换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楼房。在具体的拆迁运作过程中加上奖金、构筑物等其他补偿,要高于这一标准,以“千禧苑”小区为例,有证房得到了“拆1补1”,无证房得到了“拆1补0.67”。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是等价有偿的原则,事实上,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标准确定的补偿额已高于实际市场售价30%以上,客观上保障了被拆迁人权益,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关键词: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