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补偿标准向一手房价看齐
南方网10月15日报道
今后广州市危旧房改造被拆迁户拿到的补偿款将达到可购买同区域一手商品住宅的水平。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首次提出改造奖励费和搬迁时限奖励费,并增加了“原址回迁”的补偿安置方式,以利于老城区市民在原居住区便利生活。
《意见》将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三种:货币补偿、异地永迁、原址回迁。前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第三种只适用于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住宅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新补偿标准只适用于正式公布生效后的拆迁项目。
有关人士认为,这份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的补偿办法将加快广州旧城改造的进程。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该局日前举行的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上提出,要深入问计基层、深度关注民生、深探机制制度,突出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诸如拆迁补偿、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等热点、难点问题。
困难家庭如何保障?设补偿下限
考虑到广州危旧房改造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普遍较差、居住面积较小,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的保障,《意见》按照三种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设定不同条件,实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最低标准制度。
《意见》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2.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3.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住改商”如何补偿?扣地价后可按经营性用房算
昨日发布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住改商”房屋的补偿办法,规定在扣减一定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经营性用房市场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对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改商”住宅房屋,《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被拆迁人可选择安置方式。选择“原址回迁”、“异地永迁”的,按住宅用途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以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为划分界限,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
今后对产权手续未齐备的房屋也会给予适当补偿。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
对于被拆迁人在1997年4月1日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建的房屋,也予适当补偿,但不超过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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