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电子图书下载,天涯社区被诉侵权
我们都知道作者发布在网上的作品未经同意是不得任意转载的,严重可能构成侵权,近期天涯社区因为提供电子图书被控诉,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提供电子图书下载,天涯社区被诉侵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因天涯社区未经允许提供原告权属作品的下载服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9万元,支付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称,其系专业出版社,对《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第四版)》教材作品享有专有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天涯社区网的主办单位,未经其允许在天涯社区网上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电子版图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权了其网络信息传播权,且被告提供下载的时间正处在考前购书阶段,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网络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目前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