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程序中针对分案申请的修改
【专利申请分案】欧洲专利程序中针对分案申请的修改办法
根据2009年3月和10月的一系列决定,EPO委员会对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在将于2010年4月1日生效的最新修改的EPC细则中,与分案申请相关的修改主要涉及细则第36条和第57条,具体内容包括:
1、提交分案的时机;以及
2、提交分案所使用的语言
众所周知,分案申请涵盖的主题不能超过母案申请的内容。现行法律仅要求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母案仍处在审查过程中,这意味着在母案审结前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而此次EPC细则36、57的修改影响到分案申请的时机和采用的语言。虽然关于分案申请的内容没有明显的变化,但是新细则就分案申请的时机有一些暗示,意味着在特定分案申请中,对可要求保护的主题可能会有限制。
一、关于提交分案申请的时机
EPC新细则第36条
1.申请人可以就任一正在处理的在先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条件是:
a.对于已经发出通知书的最早申请【母案】,从实审部门发出首次通知书起算24个月届满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或者
b.对于认为不符合EPC法第82条的有关要求的在先申请,从实审部门发出通知书起算24个月届满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显然,新EPC细则第36条对分案申请引入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区分了被动分案申请和主动分案申请的情形。
分案时机的计算均从实审部门的首次通知书起算。
现行欧洲专利实践中,在检索阶段和审查阶段相互分隔,两个阶段之间有明确的切换。而实审部门的“首次通知书”几乎都被解释为来自实审部门的首次实质审查通知书,因此,即包括依照EPC细则第71条发出的首次通知书,也包括依照EPC细则第71条当EPO无异议的情况。
关于主动分案
根据新EPC细则第36条,对于已经发出通知的最早申请,在实审部门发出首次通知书起算24个月届满之前,允许提出主动分案申请。术语“最早申请”是指已经发出通知书的最早提交的母案申请。
关于被动分案
根据新EPC细则第36条,对于实审部门已经发出认为不符合EPC法第82条要求的通知书的在先申请,从该通知书发出起算24个月届满之前,允许被动分案。
术语“在先申请”是指与该分案申请最相邻的母案申请,但是否涉及更早的在先母案申请,存疑。
术语“具体异议”可能是指分案申请将被限制为克服所提出的异议的缺陷。
“首次”可解释为是指针对该申请的第一次,但对一些审查员来说,可能更愿意解释为针对所有申请的第一次。
关于过渡条款
如果新EPC细则第36条规定的期限在2010年4月1日之前已经届满,则分案申请仍可以在2010年4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如果提交分案的期限在2010年4月1日尚未届满,则也可以在2010年4月1日后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提交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期限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