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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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原审被告):太安生物制品药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汪昌林
[案 号]
一审案号: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三初字第57号
二审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3)皖民三终字第11号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23日、11月25日,原告汪昌林向国家专利局分别申请了10克容量和5克容量的 人血白蛋白包装盒 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7年10月11日、10月4日获准授权。1995年12月19日,大安公司与荟萃公司包装厂签订了《关于印制包装物数量等事宜的备忘》(以下简称 《备忘》)一份,约定:1.大安公司(甲方)委托荟萃公司包装厂 (乙方)代为设计、制作、印刷人血白蛋白等系列产品包装物;2.乙方按甲方设计意图、制作要求材质要求设计甲方产品系列包装,包括5克装、10克装两种规格产品的说明书、瓶签、小盒、中盒、大箱;3.甲方收到乙方的设计稿并确认后,保证最低印制总数在五十万套以上 (按每一瓶计);4.为了提高甲方产品知名度,保证包装的专用性,乙方将确定稿申报包装专利并参加省级以上包装协会举办的包装设计大奖赛,在完成上述第3条后,专利权及奖项名誉权归属甲方;5.乙方不得擅自将为甲方设计并被甲方采用的包装设计提供给第二家使用;甲方在未完成印制总数前,不得将此包装交第二家印制,否则按上述第3条总数的30%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大安公司与荟萃公司包装厂分别于 1996年1月15日、1996年7月1日、1996年8月8日、1997年1月20日、1997年4月27日签订了六份印制5克容量和10克容量人血白蛋白产品的说明书、瓶纸小盒、中盒、大箱的合同,其中后两份为汪昌林代表荟萃公司包装厂签订。自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大安公司将汪昌林获得专利权的5克容量、10克容量人血白蛋白包装盒的外观设计用于该公司生产的约26万瓶人血白蛋白产品的小盒外包装上。
[起诉与答辩]
汪昌林诉称,1996年,其设计了两份人血白蛋白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样,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该两份外观设计分别于1997年 10月4日和10月11日被授予专利权。被告大安公司自199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该公司生产的5克容量和10克容量的人血白蛋白产品小盒包装上使用了原告设计的包装图案,并对外销售,被告使用的包装图案与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法有效地对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曾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