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析《金利达公司屡次侵权一审遭重判》

王永红 许明亮

新闻:广东金利达屡次侵权一审遭重判

3年前,广东省市专利权人张杰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高要市金利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利达公司)告上法庭,获赔1万元。也许是由于判赔太轻,之后,被告变本加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再次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几乎全额支持了专利权人的索赔要求。

首次维权获赔1万元

1999年4月,某医院医生张杰获得了国家局对其“一次性多功能口垫器”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被授权后,金利达公司看好该专利技术,先后3次与张杰洽谈合作未果。2001年1月,张杰发现及其地区一些医院使用金利达公司生产并大量投放市场的产品,其形状与自己专利产品相似。

2004年3月8日,张杰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金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张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张杰经济损失1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张杰经努力,与中山某公司达成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但张杰发现,金利达公司并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对外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金利达公司的持续侵权使张杰与中山某公司达成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无法履行。金利达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给张杰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再次维权索赔30万元

2006年11月,张杰以“金利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然对抗法律,藐视法院的判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和情节都极为恶劣,应属极为严重的侵权,依法应予严惩”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金利达公司、中山康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因对张杰专利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30万元。

中山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张杰提供了很多证据,包括中山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金利达公司在公司网站公开销售“压舌胃镜咬口”并附有该产品的照片,照片反映“压舌胃镜咬口”外观与前述广州中院所判决案件中描述的“胃镜咬口”相同;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张杰在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批发部购买了“一次性多功能口垫器”,该批发部出具的送货单上商品名称为“胃镜咬口(广东高要)”,其中所附照片和购买实物的包装箱上标明商标为“金利达”,生产商为金利达公司。

关键词:赔偿额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