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产品名片、宣传单、广告牌、包装上印刷的厂名(公司)怎么定性

专利律师张浠娟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人辩称其出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供的证据与侵权产品名片、宣传单、广告牌、包装上印制的生产者(即被诉侵权人)相冲突,且被诉侵权人声称的合法来源的制造者未出庭作证的,法院认定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依据不足,故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享有阀瓷芯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崔某到徐某经营的店面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取得收据、名片及宣传材料,并对店面外观、广告招牌进行拍照。

崔某随后以徐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徐某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某水暖阀芯厂出具的证明、出库单、业务主管钱某的明信片、发货单及结算清单。法院认为,徐某擅自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崔某专利权,鉴于徐某能证明其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判决:徐某停止销售侵犯崔某专利权的产品。

崔某不服提起上诉,诉称:

一、徐某证明其侵权产品来源的证据中,《证明》在缺乏合同、发票、转款单等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是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证据。徐某证明侵权产品来源的证据明显不充分,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由温州某水暖阀芯厂提供。

二、徐某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名片、宣传单、广告牌、包装箱均显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瑞安某水暖阀芯厂”。因此“瑞安某水暖阀芯厂”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产品制造者,由于“瑞安某水暖阀芯厂”并未工商登记,其法律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者徐某承担。

三、徐某与温州某水暖阀芯厂是否存在关于侵权产品的买卖关系,不影响徐某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

二审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邱某经营的温州某水暖阀芯厂提供

二审本院认为,徐某辩称其出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其提供的证明与侵权产品名片、宣传单、广告牌等相冲突,且邱某未出庭作证,仅凭出库单等认定徐某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据不足。崔某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徐某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据此,判决:撤销(2011)××××民事判决,徐某应停止侵犯崔某专利权的行为,徐某应赔偿崔某五万元。

重点阅读: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人辩称其为销售者,其出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是,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证明与侵权产品名片、宣传单、广告牌、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印制的生产者、制造者(即被诉侵权人)相冲突的,且被诉侵权人声称的合法来源的制造者未出庭作证的,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人辩称其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依据不足,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应停止侵权,应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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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卖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出售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关键词:广告牌宣传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