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涉及到侵权物必须完全覆盖专利的权利要求。基于此,理论界将这种侵权行为称为专利直接侵权。随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类型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仅仅禁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可能自己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客观上也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则既不合理,也不充分。”这样,便产生了专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

通常,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行为方式、动机,可分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完全覆盖专利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的专利侵权,但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却鼓动、怂恿或者教唆、诱导了他人实施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这种行为即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上行为人有唆使或诱导他人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人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而且行为人因其行为获取了一定的不法利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专利权人受到了该行为所导致的一定的损害后果。另外,间接专利侵权行为促使、加速或帮助了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完成,两者又构成了共同侵权。由此可见,间接专利侵权行为是以第三人的直接专利侵权行为为基础,并提供必要条件促使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实施和完成。所以,认定间接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先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综观《专利法》及《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条件由以下部分构成。

关键词:专利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