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

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法函[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出国参展企业在海外展会中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2006年法国世界制药原料展期间,我参展企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了相关人员被扣押,展品被查封的严重后果。2007年3月,又发生了我参展企业在德国汉诺威信息技术展会上展品被查抄的情况。大量海外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我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出展组织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正面形象,也使参展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利益受到了很大伤害,甚至危及部分参展人员的人身安全。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中外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需要。必须不断提高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为做好我出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本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防止境外参展过程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梳理分析本地参加境外展会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参展企业以及组团单位的管理,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境外展览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对国内参展企业或组展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开展对相关参展企业和组团单位知识产权的培训,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地在组展过程中,要积极与我驻展会所在地经商机构进行联系,听取相关建议。
各地在相关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商务部条法司联系。
联系人:杨翰辉陈福利
电话:65198154/8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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