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服务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其它竞争对手指控侵犯商业秘密,从而陷入诉讼之中,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深入了解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并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每个企业都是十分重要的。
近几年来,由于人才流动的频繁,有关因人才流动导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十分普遍,因此而发生诉讼或行政调查、甚至刑事调查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但是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很少是对被侵害方企业有利的。原因是目前的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而且关键的是,由于企业没有作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致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法对侵权的构成进行有效的举证,结果导致频频败诉。一方面出于被侵权要承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却要花上大量的维权费用结果还是无功而返。
以下我们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案例一)未规定技术员工的 竞业禁止 责任,导致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被侵犯。
太阳公司专业从事变频器生产,并享有专有技术。李某、王某、赵某原任职于该公司,并从事技术工作。后跳槽至另一个也是从事变频器生产的月亮公司,之后,太阳公司发现月亮公司所生产的变频器在自己公司的产品上进行了改进,致使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且许多经销商已经不再为公司经销产品了。于是,太阳公司认为该三人将公司的专有技术和经销商名单提供给了月亮公司,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三人和月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索赔 3000万元。案经两审,法院驳回了太阳公司的诉讼,理由是由于月亮公司的产品是改进产品,经过技术鉴定与月亮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且太阳公司无法证明月亮公司使用了太阳公司的经销商名单,因此认定月亮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案件教训: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关侵权方使用商业秘密的收集和举证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一旦真正发生了侵权案件,原告方要取得能够获得法庭认可的侵权证据,往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结果却都无功而返。本案中,虽然可以很明显地推断月亮公司可能使用了太阳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有关这一事实认定上无权使用推断,必须依靠原告的证据来认定。由于太阳公司无法举证,因此被判决败诉是很正常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