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执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10-10

执行日期:1992-10-10

失效日期:2001-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对我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二、两个以上的个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申请费用。

四、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要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教委或省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六、在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以后,专利局可以直接向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收缴已缓缴部分的费用,也可以委托省专利管理机关收缴已缓缴部分的费用。

中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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