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外观设计在西方国家多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仅有实用性是不够的,还要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产品整体质量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外观设计经常性地成为了 搭便车 等仿冒侵权的对象。
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的客体之一,wto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明确规定协议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其具有工业和艺术的双重属性,对其保护方式的选择主要是纳入版权法或的保护范围,或版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
有的国家则制订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自我国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以来,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2001年7月1日同时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仍旧很少。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理论研究的薄弱,已经无法应对越来越严重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一、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问题
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专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表明我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给予保护。《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31条规定,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第56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以上规定,外观设计须以适合于工业上制造的产品为依托,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其构成要素,以追求视觉的美感效果为目的。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由 产品 和 外观设计 两个因素决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照此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 有权禁止第三人在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同一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其外观设计,无权禁止第三人受保护的产品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