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有关通知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4-8-15
执行日期:1994-8-15
根据我局第43号公告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我局于1992年8月18日和10月10日发布的国专发审字[1992]第181号文和第238号文同时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申请量大、分布广、信息传播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对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执行我局第43号公告短时间内有困难的,可适当延至1995年1月1日。
新的减缓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在该办法执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即原批准减缓75%的,转换为80%,原批准减缓50%的,转换为6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越执行起始日的,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前,按原标准收费,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含当日),按新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