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二oo六年《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局第39号令)中有关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中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本市18个行政区的区(县)科委。

二、为充分、有效地发挥天津市专利管理体系的作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14家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委托单位名单见附件。委托办理的具体方法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管辖范围

(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驻津单位的减缓证明。

(二)受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办理其所管辖企事业单位的减缓证明。

(三)本市18个区(县)科委负责办理除上述(一)、(二)条涉及单位之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的减缓证明。

四、各企事业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应按上述管辖范围向相应的具有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办理资格的单位提出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书面请求。

五、各办理单位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应严格按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请求进行审查。

附件: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单位的名单

市知识产权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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