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因权利要求不清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怎么解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可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即综合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实施例。
某公司享有刮料器发明专利,2010年某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福建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福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权利要求1中的“规定的时间周期”这一描述是否清楚
二审查明:此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权利要求1的刮料器是用来实现对所有需要刮料的任何机器进行刮料,还是仅针对制砖机的夹坯器进行刮料。如是前者,则上述描述可能是不清楚的;如是后者,则上述描述可能是清楚的。
二审法院认为: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刮料器专用于制砖机,因此保护范围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包括其他非用于制砖机的刮料器。但是,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要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现有技术的不足”就是指“背景技术”中记载的现有的夹坯器……的不足。并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对本发明的描述也是紧密联系夹坯器进行的。
由于权利要求1的刮料器针对制砖机的夹坯器进行刮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来看,“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应当是和夹坯器夹制成形砖坯的周期对应的时间周期,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描述是清楚的,符合《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阅读: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可以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即综合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背景技术的描述、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具体实施例。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