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失效]
失效日期:1992-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我局于一九八0年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制订的,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商标业务收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标业务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此,我局在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请届时执行。收取费用的开支范围,仍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工商总字第101号《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各地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办法,应抄送我局商标局。
此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延期申请费,由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按规定需由商标局提供的证明,其证明费由商标局收取。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款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费60元
注册费240元
续展注册费440元
续展迟延费100元
评审费100元
延期申请费100元
变更费100元
补发注册证费300元
证明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