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一、收到起诉书
1、聘请专利律师或者请教专利技术专家
2、检索涉案的专利文件,根据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搜集抗辩证据,检索已有技术,确定应对方案
5、对涉案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检索并搜集相关证据,如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时,则应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此申请受理后,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则可要求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
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书和必要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如涉案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原告也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会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二、审理阶段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当发现原告并非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时,及时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行使抗辩权。
2、审查涉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如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或者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3、不侵权抗辩
(1)、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个人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单位则一般不能以此进行抗辩。
4、不视为侵权抗辩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临时过境。
(3)、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