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5-2-17
执行日期:2005-2-1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批准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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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 业 名 称 │地址│法人代表│商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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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长白参隆集团│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旗白│赵信连│灵光塔│ 8228636┃
┃│有限公司│山大街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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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林省长白山山参│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五道岔│丁立起│立 起 │52359420┃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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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