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诉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非专利技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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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省防腐钢衬玻璃厂。
法定代表人:贾世堡,厂长。
被告:郭志敏,男,40岁,山西省交城县百货公司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刘家栋,男,43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王财茂,男,37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因与被告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发生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向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我厂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多年来,我厂利用此项技术生产的衬管产品已达1000多吨,总产值达700万元,使用此项产品的客户已达100余家。但是自1993年初,被告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利用合伙开办的“山晋防腐设备厂”,无偿使用我厂的“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技术生产产品,拉走我厂的老客户,致使我厂停产,工人失业,遭受经济损失达30万元。请求判令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厂遭受的损失。
被告郭志敏等3人辩称:“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原告所有的技术一节属实,我们3人利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获利的行为欠妥,同意给原告赔偿。但是,因利用此项技术生产出来的钢衬玻璃防腐产品,经久耐用,一般用户使用此产品后不会在短期内又来购买,所以原告指控我们拉走老客户一节失实。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企业不景气和原告经营不善有关,故不能同意按原告请求赔偿。
交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是原告玻璃厂于1983年承接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研项目,1984年试制成功。其后,经过边试产、边推广,逐步使此项技术完善。1987年山西省行署科委通过了对此项技术的鉴定,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之后,此项技术又陆续获得山西省第二轻工业厅、山西省科委以及全国星火计划成果博览会的奖励。
在“钢衬玻璃防腐管件”研制期间,被告郭志敏担任原告玻璃厂的主管生产副厂长,被告刘家栋担任车间主任,均因参与了研制工作而获得职务技术成果证书和奖金。被告王财茂是玻璃厂内专销此项产品的推销员。1993年初,3被告合伙成立了“山晋防腐设备厂”,利用“钢衬玻璃防腐管件”技术生产产品供应市场,共获利润7万余元。此项利润已经转化为“山晋防腐设备厂”的生产费用。由于3被告的行为,致使玻璃厂产品滞销,生产与经济效益下滑,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