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认定债务人
间接证据认定债务人
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吴江法院通过法官的调查取证,利用一系列间接证据成功锁定债务人,使一起经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及代理律师对法官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深表感谢。
2005年3月,原告彩钢板厂与被告江某签订工程承建合同1份,约定按江某提供的设计草图定作彩钢板房,用于影视公司工地。同年4月15日,江某在原告提供的工程完工清单上签名确认结欠工程款107638元。此后原告向江某催讨,江某却手机关机,下落不明。无奈原告只能将承建单位江苏冠华公司及江某一并诉至法院。
被告冠华公司抗辩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完工清单均由江某个人签名,对原告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认为结欠原告工程款系江某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到实地现场勘察,发现照片上所摄的房屋结构与影视公司目前的房屋结构基本一致。影视公司同时反映,工程是承包给的冠华公司,当时工地上确曾搭建过彩钢板房,该公司的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一栏有江某签名。据此,法院认为,上述间接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江某系冠华公司工作人员,结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冠华公司负责清偿。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冠华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