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丙南与被告张全可离婚纠纷一案

刘丙南,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人王文彬,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张全可,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丙南与被告张全可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丙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全可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1月24日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较好的婚姻基础,致使。2007年正月被告和我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要求,两个孩子。
被告未提供答辩。
根据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是:
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长子刘xx、次子刘xx由谁抚养为宜。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4日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2月19日生育长子刘xx,2005年8月27日生育次子刘xx,现均随原告生活。二人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农历正月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余,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现无固定住所,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丙南与被告张全可离婚。
二、婚生长子刘xx、次子刘xx暂由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丙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秀岭
代理审判员 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 王世道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民
关键词:原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