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离婚丈夫偷卖房,共同财产不容单方处置
湖南的孙女士十年前后,带着两岁的女儿嫁给了现在的丈夫华某。后,孙女士和女儿搬去华先生的住处,并把户口也一并迁了过去。没过多久,华先生居住的地方要,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搬迁户按照户口上的人口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按照三口人的标准,华先生和孙女士得到了一套六十平方米的住房。
搬入新房的二人,生活一直都还算幸福。但是五年前,遭遇下岗危机的华先生从此一蹶不振,将整个家庭的重担都推到了孙女士一人的头上。自己每天不是与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喝酒,就是与他们打牌赌博。并经常因为孙女士不能向其提供赌资,而对她暴力相向。因为不堪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孙女士于去年八月份向其提出离婚。
华先生在得知孙女士的想法后,认为孙女士是在结婚后才搬来与他同住的,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因为之前房屋动迁而给与的补偿,是他的。如果孙女士想要离婚就只能带着孩子“净身出户”。听到华先生的言论,孙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到了娘家。一个星期后,当孙女士回家取女儿落下的书本时,发现钥匙开不开门,她以为是丈夫示威的做法,就叫来了开锁匠。谁知就在开锁匠开门的时候,一个陌生的男人出现在孙女士面前,制止了她的行为。莫名奇妙的孙女士知,丈夫华先生已经把他们居住五年的这间房子卖掉了。
得知这个消息,孙女士彷如遭到晴天霹雳,她对丈夫的不争气和绝情的做法气愤不已。想着这些年每每受到欺负都念着之情,隐忍下来的自己,更是觉得十分委屈。于是下定决心无论如何都要为自己讨回个公道,可是房子已经卖了,她还能做些什么呢
律师建议 首先孙女士应该清楚,这间房子是按照孙女士与华先生结婚后的人口分配的,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得到孙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华先生是无权进行处分的,面对现在的局面,孙女士有两种救济方法。一、孙女士要弄清房子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确立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如果已经过户了,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二、孙女士也可以要求华先生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其次,孙女士还应该想办法知道,对方在买卖房子的时候是否知道华先生卖房时没有得到孙女士的同意,和房屋交易的具体价格。因为如果到法院起诉,这是判定是否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是在非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房屋的,那么一般都会判定交易是无效的。相反,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则多会判定交易成立,由华先生对孙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其他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