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聪花诉被告段绍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肖聪花,女,1975年2月24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干山村9组13号。
委托代理人肖安国,隆回县横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段绍甲,男,1970年7月7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干山村9组13号。
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李芝彬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请求判决原、被告,婚生小孩由原告。被告辩称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在原隆回县柳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时原告置办有部分嫁妆;1996年2月26日生男孩段理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在隆回县横板桥镇干山村9组修建房屋一座,另无共同和债务;婚生男孩段理鹏表示为较好地完成学业,愿随母亲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聪花与被告段绍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肖聪花自愿抚养婚生男孩段理鹏,并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现座落在隆回县横板桥镇干山村9组的房屋一座平均分割,原告肖聪花应占部分自愿赠送给小孩段理鹏所有;
四、原告肖聪花自愿将嫁妆赠送给小孩段理鹏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肖聪花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芝 彬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湘 川

关键词:调解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