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妻卖掉共有房侵犯丈夫权益

中国法院网讯 一夫妻劳燕纷飞指日可待,为了将房屋尽快变现,妻子邹女士以他人假冒丈夫名义领得书。丈夫将妻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买房人系为据,驳回了归先生的诉请。但告知归先生,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
1997年,已两年多的归先生以16余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房屋一套。三年过后,归先生与妻子邹女士感情渐至破裂,双方商议事宜。2000年2月,至婚姻登记处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未领得离婚证)。离婚时,双方约定,当年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邹女士,所欠公积金贷款7.3万元亦全部由邹女士承担。二个月后,已获得丈夫应允的邹女士为了尽快获得那套,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取了离婚证。然后,凭着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明,邹女士很快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个月后后将该房屋卖掉。然而,无房居住的窘境又使邹女士不得不在同年年底,以自己与父母三人的名义将房屋买回。
正在邹女士为房屋卖出买进忙得不亦乐乎之时,也传来的其离婚证书领取手续因不合法,而被依法撤销的消息。听到离婚受阻,邹女士就于2002年9月打起了离婚官司。在离婚诉讼,她又以自己与父母的名义将那套房屋转让给了他人。
邹女士卖房买房的一番周折的事情也传到了归先生的耳中。归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与邹女士的共同财产,邹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于去年4月将邹女士和她父母及其房屋的买主等5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法庭上,邹女士与其父母以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依据真实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书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其他几位房屋买主经法院合法,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
邹女士领取离婚证手续不合法被依法撤销离婚登记,至今其与归先生并未依法解除,却擅自多次买卖房屋,显属不当,已侵犯了归先生的合法权益。鉴于房屋买主是在不知道该房屋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支付对价取得该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依据有关法律归先生诉请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院难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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