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偷情被夫拍裸照,全职主妇离婚遇窘境_法律案例_法宝网
“啊——”张女士慌张大叫,一面捂住脸,一面往身边男子的身后钻。那名男子和她的状况差不多,也是一副衣不蔽体,无处藏身的样子。
郝先生一手拿着香烟,一边用余光看着这对仓皇的男女。冷漠的脸上,挂着一丝不屑,他一撇嘴,拍了拍身边猛按快门的男人,说:“行了,就这样吧,你到大堂等我。”说罢走进客房,拾起地上的衣服,狠狠的丢向张女士。
张女士眼中含惧,撰紧衣服的手隐隐透着青筋。不敢置信的看着面前的男人,那个与她有着的男人......
张女士和郝先生是大学同学,二人毕业后不久就步入婚姻殿堂。那时,家世不错的郝先生和朋友开了一间公司,而张女士也在一家知名外企供职。他们是神仙眷侣般的一对,每天仿佛都生活在童话世界里。
五年前,在夫妇二人的日夜期盼中,他们的女儿诞生了。为了能够更好的照顾孩子,张女士辞去了工作,当起了全职主妇。那几年也是郝先生事业的高峰期,郝家的财富也在急速增长之中。与此同时,郝先生看张女士的眼神却越来越不耐烦。每次听到她的声音,都忍不住皱眉头。
隐隐间,张女士知道二人的感情变味了,丈夫恐怕已经有了别的女人。为了让丈夫回家,为了挽回他的心,她吵也吵了,闹也闹了,可他却像没看见似的,该怎么办还怎么办。到最后,张女士什么也没能挽回,她的生活仍然只有孩子,锅台和老公。她感到孤独和无助。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宋先生,他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打工仔,不但没什么实力背景,还已经有了家室。但是他可以给她安心的感觉,可以陪着她一起喜怒哀乐。他们由普通的倾诉对象,迅速成为互相寻找安慰的情人。此后,她经常背着老公偷偷和他交往。
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的表现怎能瞒过精明的郝先生。他为她的背叛愤怒,为早逝的婚姻悲哀,可另一方面,他又清醒理智的算计自己在婚姻中的得失。想到这个家,想到自己打拼多年的事业,他眯起的眼睛里闪动着精光。他决定用自己的方式取证......
事件后,二人终于安静的坐下来长谈,并最终决定。因为考虑到张女士的实际状况,孩子由郝先生。他还同意给张女士一个月的适应期。但是相应的,张女士要放弃公司的股权,并只能拿走几万元的存款。因为被对方抓到了小辫子,张女士虽觉不公平,还是忍了下来。
此后的日子,已经空白五年的张女士再度卷入找工作的人潮中,可一连找了一个多月,始终没一家肯录用她。她心知自己的知识早已落伍,又已经快四十岁了,再入职场,她还比不上那些刚出社会的人。为了以后的生计,她向郝先生提出重新分配财产。岂料对方听后不但拒绝,还将她撵出家门。
看着紧闭的门扉,她的心里十分恼怒。要说外遇两个人都有,郝先生比她发生的还早。凭什么她要放弃孩子和所有的财产。她感到不甘心,她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于张女士和郝先生就离婚事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的分割。根据《》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其次,张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将公司的股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以郝先生先为婚姻过错方为由,少分财产给对方,且自己为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适当要求郝先生给予补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没有约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郝先生不能强制要求张女士放弃公司的股权。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再次,张女士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向出发决定孩子由谁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按时给予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