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无固定期限合同后
【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出现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而导致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也有部分劳动者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会受到极大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从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深圳华为公司出现大规模裁员事件曾引起广泛关注。华为公司补偿10 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 名员工自觉离职,公司要求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8 年的员工在2008 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 至3 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劳动法学副会长董保华说:“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限制过于严格,不符合国际惯例。他在评价这一条款时半开玩笑得打了个比方说:“如果一个老板要开一家饭店或美容院需要招十几个女服务员,然后和她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他的老婆懂法的话,肯定会大闹,因为他和女员工之间的关系比他和他老婆之间的关系还要稳固的多,因为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还允许离婚呢,而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就算绑在了一起。”北京大学教授、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谈及华为裁员事件时称这些企业的做法是在消极执行法律和政策。立法本意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尤其是更好地保护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大多数劳动者对此持欢迎态度,但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却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此不满与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