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道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运输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纵横交错的合同关系立体网中的有机构成成份,其复杂性、多样性导致其整体研究具有不易克服的困难。然而,运输合同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又给人们提出了不可回避,不可置之不理的研究课题。倘若该研究是必要的,在明确了该研究的前提条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以后,该研究就必定具有可行性。

纵观运输合同的历史发展,商品生产是运输合同产生和演变的根本动力,商品流通成为运输合同关系萌动和发育的直接原因;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不会有运输的需求,亦不会产生运输合同;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运输合同的现实状况。

俯视运输合同在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位置,运输合同具有极其普遍的联系性。现代社会的经济贸易往来,普遍以运输合同为其支撑点之一。人与人、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国家与国家,无一不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不同商品之间、不同生产领域之间、生产与分配及消费之间,普遍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为常见、最具重要性的合同现象之一。社会生产、分配、消费无一不与运输合同发生联系,运输合同成为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联接点和桥梁,日益发挥出其作用。研究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运输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交通运输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发展问题。

关于运输的性质和作用问题

“运输”与“交通”两个概念密切联系。交通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往来通达、彼此相通和交接、往返;其二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是指人和物的转运输送以及语言、文字、符号、图象等的传递播送。运输一词是指用交通工具将物资或人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辞海》释义为“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定性为“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习惯上将“交通”和“运输”二词合并使用,或者分别独立使用。一般认为,交通包括运输和邮电两个方面,运输的作用是运送旅客和货物。本文所谓“运输”、“交通运输”则专指此义。

运输的作用是运送货物和旅客,即人和物借助运输工具在空间上进行移动,“商品在空间上面的流通,实际的移动,分析起来,就是商品运输。”如果对运输进行简单的形而上学的分析,完全可以以“生产→运输→消费”的模式来理解运输的性质和作用。但是,这是对运输所进行的表面观察,还不能揭示运输的真正内涵。这种观察也不乏片面性,因为其不包括人的运输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研究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揭示了运输的特性。人所共知,商品生产造就了对商品运输的需求,商品只有通过运输才能开始消费,即表现其使用价值。但是,偶然的、个别的商品运输并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当商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到运输劳动专业化从而形成独立的运输业的时候,运输的特性才最终得以体现。

马克思把运输业与农业、采掘业和加工业并列,称其为第四产业,视为独立产业部门。在论述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的流通费用问题时指出,“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它的消费中实现,并且它的消费可能就会使价值量的变化,从而使运输工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所以,投在运输工业上的资本,会部分地由运输工具的价值追加,而把价值加到被运输的产品中去。”“在产品由一个生产场所到另一个生产场所的运输之后,又有完成产品由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输跟在后面。产品要完成这个运动,方才是完成而可以消费的。”“运输工业一方面自成一个独立的部门,从而形成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把以下一点当作特征来区别自己:它是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动过程内的继续,并且好像本来就是为流动过程而设的。”我国的运输经济学家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些观点,认为运输业是社会生产部门,并把运输划分为生产过程的运输和流通过程的运输两类。

生产过程的运输是指独立个别的企业内部的运输,如使用输送机、起重机、提升机具、各种车辆、车间轨道、厂内道路、专用铁路、管道、架空索道等进行的运输,这种运输是特定产品生产直接组成部分;流通过程的运输,即专业运输,或称公用运输,是指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即企业之间、产销之间,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业所完成的运送工作。

生产过程的运输和公用运输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可能是相同的,运输中使用的方式、手段、工具也可能是相同的。但二者各具不同的特性,前者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的直接组成部分,而后者则脱离了原生产过程成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换言之,流通过程的运输是专业化劳动,是社会生产分工所形成的新的生产过程。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导致运输活动的专业化。如果是特定产品的原生产者自己进行运输,不管这种运输的距离有多远,方式如何,它都不能脱离原生产过程,是原生产过程的有机构成部分。

公用运输之所以能够形成并独立,基本原因是运输过程必须付出高额代价。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交通运输工具的更新,同时由于产品的商品化和远方市场的开拓,便运输规模不断集中扩大。结果是减少了单个商品的运输费用,但却大大增加了用在商品运输中的社会劳动,既包括活劳动又包括物质化劳动,最终形成了运输生产部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运输生产工业,形成了特殊的运输关系,导致上层建筑领域内出现新的分支,主要体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产生,以及形成了新的法的制度,即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运输业所发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与其他生产部门基本上是相同的。所区别的是,这一独立产业部门的产物不是任何新的物质产品,不是任何商品,而是一种“服务”。“运输工业所卖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更。由此生出的效用,是同运输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人和商品是和运输工具一起旅行的。这种旅行,这种场所变动,也就是用这种工具进行的生产过程”。

这个过程虽然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服务”,但“服务”的概念根本不能揭示运输生产的特性。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商品的买卖、分类、包装、保管、储存等,都是商品形态变化所需要的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仅仅是实现商品价值的费用,或者说是价值由一种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形式的费用,这些费用不能追加到产品中去而成为商品价值。但是,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则不同:产品总量虽然不会因运输而扩大,但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必须在其消费中实现,所以产品的位移变化是普遍的、必然的现象,这就是运输工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于是运输业与商业、服务业既使不划地为牢,也有天壤之别。这一区别是运输法包括运输合同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

运输业生产的特殊经济规律主要是:第一、“商品运输一定距离所需要的死的和活的劳动量愈是小,劳动的生产力就愈是大;反过来,也就相反。”第二、“由运输业加入到商品中去的绝对价值量,与运输工业的生产力成反比例,与所经的距离成正比例。”第三、“由运输费用追加到商品价值中去的相对价值量,与商品的体积和重量成正比例。”

上述运输价值规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具有普遍意义。这些规律虽然不能自然转化为法的现象,但必然对运输法发生某种质上的作用。但是,仅从价值角度分析运输现象,还不足以明晰其全部特性,还无助于分析交通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律问题,为此,还需要考察运输的其他相关因素。

诸相关因素中,首要因素是运输需求与运输发展的关系。运输作为独立的、特殊的生产部门,其发展状况如何,受社会需求的直接制约。运输活动本身明显呈现出商品生产特性,社会需求的是人和物的移动,运输工业出售的就是这种人和物的移动。前者决定后者,后者适应前者。在运输市场中,同其它商品市场一样,要受供求关系规律的制约。运输发展为其它商品生产和交换提供物质条件,其他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刺激交通运输的发展。但较为特殊的是,运输生产与其他单一商品生产的供求关系表现及其意义有所不同,一方面是运输生产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具有同一性,运输的使用价值只能在其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另一方面,虽然运输生产不可避免地受普遍的供求规律的制约,但运输生产的发展对社会需求,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刺激特别强烈、持久和普遍。当然,这种刺激的发生往往以技术革命、运输工具的改良为条件,例如,蒸汽船的出现刺激了航海贸易和产品出口,飞机的问世创造了空中交通和空中运送。因此,运输业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人们所谓的“先行作用”。

运输设施建设投资是第二个相关因素。运输业自形成的那一天起,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巨额设施建设投资从何处来。从交通发展史看,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单一的私人资本都不可能完成诸如铁路、公路的设施投资建设。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运输建设投资,是依靠股份制度、公司制度将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而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扮演了投资者、建设者的角色。就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政府从来就没有对运输业实行过什么“自由企业”制度。之所以如此,不仅仅在于运输业的经济意义,而且还在于运输业对一国的军事战略、公共安全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从世界战争史上看,运输都是战争各方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从更远古时期看,交通运输的唯一目的是为战争和国家政权服务。交通运输的发展与人类战争密切相关。其次,是由于运输业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纽带,与人民大众息息相关,运输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性。为了表明政府的“人民性”,实质是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政府不得不担负起运输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的公共职能。这一特性表明运输在整个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具有“基础作用”,反映在上层建筑领域内,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是全面而又彻底的,进而决定了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的特性。

第三个因素是运输对象问题。狭义的运输仅指人身和物品的运送。物品包括所有的有形物,物品运输的实质是生产活动,这一点已无疑义。但是,人身运输的实质又是什么呢从形式上看,人身运输就是人借助运输工具在空间上的移动,这与物品运输没有什么不同。然而,物品运输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而人的社会属性在于其是劳动者,是现实劳动者,或者未来的劳动者,或者曾经是劳动者。不论人的旅行目的是什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学的观点分析,他或她都是劳动力的流动。劳动者作为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其所属劳动力的性质与其它商品本质相同。所不同的是,首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必须在所有者将其出卖以后,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实现,“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即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其次,“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范围内进行的。”第三,“劳动力的价值,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商品,也就是再生产这种特别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中包括劳动者本人、子女的费用和劳动者受教育训练的费用。在这一总和中,应当包括运输的费用。不管人们是否承认,人身运输与商品运输一样,是劳动力生产过程在劳动力流通过程中的继续,因而也具有运输生产的性质。劳动力必须进行空间上的移动,才能开始其消费,即表现其使用价值。所以,人身运输和物品运输,仅从运输生产的角度考察,二者并无性质的不同,二者的唯一区别,在于人身运输中,一方当事人,不是把自己所有的一般物品交付运输,而是把自己所有的劳动力载体-自己的身体交付运输。

关键词: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