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仓储物流合同】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当事人包括以下几类:

1.货主企业。一般作为物流合同的一方,享有法律及物流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是物流法律关系中主要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2.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合同的另一方,是与货主企业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企业。

3.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一般还包括物流合同的其他实际履行方,包括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实施代理权、分包权,使实际履行方参与物流合同的履行,从而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我国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物流合同”的规定。以上三者之间基于物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应当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础,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来决定该合同的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设定权利义务,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民事行为实施的过程。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行为必须合法,并接受法律的调整和制约,否则其行为及其后果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首先是主体的一种民事活动,必然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调整。

由于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商事主体,有权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首先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仅具有简单运输仓储合同性质的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实务中,因经营物流业尚不成熟,有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那么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仓储、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实际履行方间的法律适用

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仓储、运输合同关系,实际履行方并不是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对货主企业并没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际履行方可以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及相互间的责任。

3.委托合同内涵的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间的法律适用

综合的物流服务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起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等各种地位于一起的独立经营人的混合地位,其具有货主企业物流代理人的身份。倘若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则物流经营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要在物流经营人掌管期间发生的任何货损货差,物流经营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物流合同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担的风险很大,为了公平起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货物所处的不同环节下,可以享受相应的法定免责。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实际履行方间的法律适用

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货主企业的代理人身份,与实际履行方签订一定的实际履行合同,在物流合同中以隐名代理居多。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实际履约方签订的合同中会规定更加严格的责任分担制度,作为今后责任划分的依据。仅就物流合同来说,实际履行方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于货物损失或其他风险仅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向物流企业负责。如果货主企业对实际履行方有所指定,那么货主企业应当对实际履行方所带来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流已经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我们应当在充分了解物流合同的实体内容的情况下,在理论上积极探寻其本质法律属性,在实践中做好法律的适用工作,以保护好物流合同双方,及参入其间的各方权益

关键词:物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