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不等于包工头代签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集体劳动合同不等于包工头代签的合同
【案例】
章某一直在一家制衣厂打工,收入颇丰。2010年3月1日“元宵节”刚过,沈微等12个“眼馋”的小姐妹便吵着嚷着要跟随章某一同外出打工,并称章某为她们的“包工头”,同意其从沈微等12人工资中适度提成作为回报。
次日,章某以“包工头”的身份代沈微等12人与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沈微等12人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遂要求增加。制衣厂则以其和沈微等12人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已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拒绝,此案最终导致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点评】
本案所涉的劳动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也指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沈微等12人只是同意从自己工资中适度提成给章某作为报酬或感谢费用,并没有推举章某代表与制衣厂签订劳动合同,章某也不是上级工会指派的人员,因此主体不符,无权代表。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退一步说,假如本案的集体劳动合同成立,沈微等12人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