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社会意义

【担保合同知识】让与担保的社会意义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甚早,中间退出担保历史舞台,而今又复苏并盛行,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能够弥补典型担保的缺陷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弥补动产质押的不足。动产质押以移转物的占有为要件,不得占有改定,故不能完全满足动产担保制度在近代商业活动中的需求;而让与担保仅以所有权形式上的让与为条件,标的物设定之后,设定人仍可占有担保物,保留其对担保物的使用收益权,故可弥补动产质押的上述缺陷,既能发挥担保债权、融通资金之功效,又能发挥物的使用效益,从而能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

2、担保标的范围十分广泛。与典型担保相比较而言,让与担保的标的十分广泛,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实之财产,也可以是社会新形成或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如计算机软件和正在建筑中的建筑物。此外,基于一物一权与物权特定原则,典型担保中的物仅能就一个个独立的物分别设定担保物权;而让与担保可以就集合物设定担保,如商人就其流动中的多个商品,企业就其工厂的机器、厂房、原材料和其他设备等,可以让与担保方式设立集合物担保,从而能解决企业、商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3、实行方法简便灵活,并能维护担保物的价值。典型担保的实行均有一定程序,耗时耗费,且在拍卖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担保物拍卖价值过低的现象,从而有损设定人的利益。而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既可估价流质,也可变价出卖,操作起来简易便捷;其变价和估价均须通知设定人,若价值过低,设定人可持异议权,故担保物的价值一般得十足估定,由此可避免和弥补典型担保的上述缺憾。

让与担保亦存在消极的一面,因其属民法上所未规定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故存在一些潜在危险。就债权人而言,标的物由担保人占有,若担保人有失诚信,擅自处分标的物,债权人即有丧失其债权担保的危险。就设定人而言,其与债权人之间虽有信托条款,但若债权人有失诚信,擅自处分标的物,设定人将丧失对担保物的权利;就债务人而言,因担保物权利在债权人手中,其极易迫使债务人就债务之本利的偿还方式订立苛刻条款,从而有损于债务人的利益;就第三人而言,由于让与担保缺乏外在公示方式,在担保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擅自处分担保物时,将涉及第三人取得担保物的财产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尽管如此,但瑕不掩玉,它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让与担保存在的积极意义,为避免实务中存在上述之弊端,我们可以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关键词:让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