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付调解书确定款项的利息
延付调解书确定款项的利息
2008年1月,朋友钱某向我借了10万元钱,今年上半年多次催他还钱,其总是说暂时无力偿还,请求宽限。多次催促无果后,2009年6月我将钱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钱某应在2009年8月15日之前把钱归还给我。但是履行期限经过后,钱某仍未主动还钱。请问如果现在我向法院申请执行,可否一并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具体怎么计算解先生
回答:
钱某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向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之后,对方仍未能依据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你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可依据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这样一来,总执行款的计算方法是: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