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单位不可以收回集资房

员工辞职,单位不可以收回集资房

单位集资建房,一员工出资11万用于修建和购买其中一套住房并入住。员工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此员工腾退住房。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员工起诉要求单位为他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当初的集资建房售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终审判决单位为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

家是外地的张军多年前在成都一个单位工作。1998年左右,经过多项报批程序后,此单位决定由职工全额集资,在成都金牛区修建职工住房。张军与单位签订了《单位集资建房售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将其中一套面积约9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军,在张军付清房款后,单位代为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此后,张军向单位交齐了购房款11万余元。2000年,职工集资房屋竣工,单位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张军使用。

2006年,张军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要求张军退还房屋。张军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他办理这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张军起诉后,单位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售购合同》,并要求张军将这套房屋腾退给单位。

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此案中,《单位集资建房售购合同》是单位与员工自愿签订的,而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都应依约履行。而此职工楼是单位职工集资所建,并无单位出资修建的事实,单位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张军返还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而张军要求单位为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由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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