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关于无固
【无固定期限合同】国外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法规可以发现,世界许多国家都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形式,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少数。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法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替代。
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对者。虽订立另外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社会劳动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