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一审租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一审租赁合同无效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村民小组未通过村民表决同意、就将土地租给他人承包经营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曼外村民委员会阿克老寨村民小组与第三人纳某某于2005年8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景洪市曼外村民委员会阿克老寨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景洪至橄榄坝路段9至10公里处的两亩左右的村小组集体土地租给第三人纳某某。在前述合同尚有3年多才到期的情况下,被告阿克老寨村民小组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于2005年8月21日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原告杨某某等45户村民认为,续签此租赁合同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阿克老寨村民小组于2005年8月21日与第三人纳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续租合同》,事先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该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