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动关系界定之争
【劳动关系】兼职劳动关系界定之争
对兼职劳动的认识和立场,学术上存在多种不同观点:否定论、主次关系论、虚实关系论、平行关系论。[3]
1、否定论是中国劳动法学传统的主流观点。新中国以来的劳动法学,长期坚持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观点,主张“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已经参加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如果要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就必须依法终止前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不允许一个公民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劳动法律关系”。[4]强调如果一个劳动者同时缔结多重劳动关系,将使国家难以进行统一管理。
这种坚持劳动关系单一性的立场虽然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相关联,但更主要的是受传统社会强调身份等价值观和环境的制约,也与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环境相适应。然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在开始多样化的中国环境下,继续坚持传统单一劳动关系的价值选择,不仅与劳动力通过市场配置的形式和途径不相符合,从而已经被现实所突破,而且难以适应劳动市场的多样化、复杂化,与基本劳动权利保护的某些观念难以统一。
2、主次关系论者认为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必有主次之分。按照这种观点,多重劳动关系被区分主职与兼职,第一个职业是主职,第二职业或第三职业是兼职。兼职劳动存在的前提,必然是一个劳动者同时具有两重以上劳动关系,其中本职岗位的劳动关系是主要的,作为兼职的其他劳动关系均是次要的劳动关系。有学者提出,“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因为工作需要到其他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劳动法律关系。当然,在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中,还要有主次之分”。[5]
主次关系论虽然反映了劳动领域的基本状况,即多数劳动者只有一个劳动关系,仅有少数劳动者从事多重劳动。不过,主次论把兼职劳动视为“不得已而为之”,是纯属少数情形,从实体上看,对兼职劳动仍有歧视之嫌。
3、虚实关系论者主张两个以上劳动关系虚实衔接。同一个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时,只有一个劳动关系是实实在在的,其他劳动关系仅仅是被虚拟着存在。因为只有一个劳动关系享有法定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兼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并不享有与本职劳动相同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有学者提出,下岗待工者与原单位、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多个劳动关系虚实衔接的形式。[6] “下岗待工”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只“保留着劳动法律关系的空壳”的“名义上的劳动关系”,[7]是“虚的劳动关系”,尽管这些职工从原单位领取生活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他们“在其他无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在一些非正规部门从事劳动”,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实的劳动关系”,[8]认为这些表现为“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都是劳动关系存在着瑕疵,也可以说中一种虚化了的劳动关系”,[9]而且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形式”。[10]
虚实关系论并不反对多重劳动关系,但在发展方向上,似乎不看好兼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
4、平行关系论者主张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可以并列衔接、并行存在。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关系成立的先后顺序如何,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各个劳动关系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差别,也不应该存在孰优孰劣之分。例如,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非全日制劳动中,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从事多个职业,不论劳动者时间长短,劳动关系是并行的,甚至多个岗位的劳动时间数量是相同的。按照这种观点,兼职劳动这个概念本身也值得怀疑。劳动就是劳动,不应该有主次之分。迄今为止,劳动对于人类而言,主要仍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投入劳动过程,都是特定时间、精力的消耗过程。劳动效果的差异,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不是由专职与兼职决定。
平行关系论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环境变化的新观点,客观上可以为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上以上雇主建立两个以上劳动关系提供理论支持。本职与兼职之别,在于劳动者在法律允许的日最高劳动时间或月最多劳动时间内,劳动时间分配何者为多何者为少,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与福利,也与其为雇主服务时间的长短而有异。从雇主义务角度看,雇主履行劳动法义务的内容,与劳动者为其服务的时间长短、质量高低挂钩。笔者倾向于多重劳动关系平行说。